序号 | 材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
1 | 材料清单(收原件) | 所有人 |
2 |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收原件) | 所有人 |
3 |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收原件) | 所有人 |
4 | 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中专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或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条件申办的人员。 |
5 | 学籍档案 | 以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申办招工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以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申办招工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需通过学籍档案核实学历等信息的其他人员。 |
6 | 《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境外学历的 |
7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24个月或以上,交复印件,呈报单位经办人上网核实后签名并注明日期)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
8 | 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 以中专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或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条件申办的人员 |
9 |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的 |
10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根据情况还须提供如下材料:(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收复印件)。(2)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以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办人才引进材料指引》。 | 申报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
11 | 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等级页 | 申报职业资格人员 |
12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等级页 | 申报专项职业能力的人员 |
13 | 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全国统考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
14 | 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技能竞赛的人员 |
15 |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此项条件的人员 |
16 | 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投资纳税的人员 |
17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商事登记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收原件) | 申报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形式纳税人员 |
18 | 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证书印首页及主要信息页) | 申报发明创造的人员 |
19 |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首页和相关人员页) | 所有人 |
20 | 配偶户口本、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首页和相关人员页) | 已婚(指初婚)、复婚、再婚的提供 |
21 | 随迁子女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首页、本人页和随迁子女页) | 申报随迁子女的人员 |
22 | 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申报异地随迁的人员 |
23 | 结婚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姓名页) | 已婚(指初婚)、复婚、再婚的提供 |
24 | 离婚证,以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姓名页) | 本人离婚、复婚、再婚或配偶再婚的人员提供 |
25 |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 | 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 |
26 | 人事档案(审验后退) | 申报调干或调工的人员 |
27 |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原件) | 所有人 |
28 |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十九条规定的人员 |
29 | 体检信息(体检结论由体检医院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人才引进系统,申请人无须提供纸质体检报告) | 所有人 |
说明:
1.申报材料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好,左上角装订。
2.此材料清单仅作简要引导,具体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请阅读《2017年度单位(个人)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除上述材料外,人才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szhrss.gov.cn
重要提示
(一)关于申报年龄和各项条件的计算
人才引进申报年龄及各项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呈报单位在人才引进系统最后一次提交 信息成功为准,在提交信息成功时,申请人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
在撤销修改信息时,请注意申报年龄的问题。如撤销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申报年龄及各 项条件的计算均以重新提交信息的时间为准。重新提交信息后因超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人才引 进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年龄计算范例:如申请人1972年6月1日出 生,2017年5月31日及之前为45周岁以下。
(二)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 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确认的问题
申请人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根据其身份情况,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申请人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申请人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有人事档案的申请人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为准。
(四)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
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
(五)关于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及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经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六)关于审核文件的领取方式
呈报单位在市人力资源部门立户的,可以选择到市人力资源部门窗口领取《招、调员工通知》、《入户信息卡》、《农转非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等审核文件,也可选择邮寄到付的方式领取。单位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立户信息,如单位地址及相关信息不准确,将无法正常邮寄。
(七)关于二次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曾经通过毕业生接收或在职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深圳,后因户籍迁出深圳或再次升学(户籍可能迁入学校,也可能还留在深圳)等情况,现需按当前人才引进政策再次办理在职人才引进的,需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程序申报在职人才引进业务。
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系统,点击“业务申报”—“二次申报填报”,点击“新增”—填写信息。打印二次申请接收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表格中的要求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窗口。—呈报单位在系统查询审批进度,已审批同意后,可按正常程序申报人才引进。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在深工作单位和呈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单位信息。
申请人配偶及子女信息须如实填写,在入户时公安部门将核查相关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加盖 公章并留电话。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 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留电话。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24个月或以上。查询方式详见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呈报单位对以上学历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经办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鉴定证明》、《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签名确认。
(四)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2)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见《以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办人才引进材料指引》。
2.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在《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范围内,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的附件1。
3.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目录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的附件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六)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举办或
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专利年检发票须为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年检发票。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投资纳税材料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须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收复印件)。
2.以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验原件,收复印件);二是商事登记信息查询单。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 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打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加盖用人单位公 章,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等页面)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 明(收原件)。
注: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4年至2016年。
(十)本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本(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有随迁子女的均须提供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异地随迁子女的,另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二)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指初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
(十三)《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认真校核所填报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四)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十九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需审核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不需审核档案,但如因学历、身份证、姓名及工作经历等需通过档案进一步核实的,须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注:1.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人需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上传至人才引进系统,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体检表。
体检事项详见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