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是个人申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受理个人申办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2015年人才引进代理机构》见附件7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5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详见附件2。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符合条件的 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8。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
申请接收我市院校、我市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核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进度查询
代理机构查询:信息提交后,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含“农转非”审批信息)。申报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毕业生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也可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查询。
(八)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系统显示已办“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根据立户权属分别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与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
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人才引进系统黒名单及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受理个人申办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2015年人才引进代理机构》见附件7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5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详见附件2。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符合条件的 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8。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
申请接收我市院校、我市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核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七)进度查询
代理机构查询:信息提交后,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含“农转非”审批信息)。申报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毕业生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也可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查询。
(八)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系统显示已办“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根据立户权属分别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与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
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人才引进系统黒名单及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