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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可获850元岗位补贴

2015-01-18 19:16:00 浏览: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新政策自2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户籍人员,具备5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二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是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四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五是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此次修订中还增加了“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重大疾病种类,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等25种重大疾病纳入。
 
  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且工种岗位符合相关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社会保险补贴为按照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此外,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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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补贴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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