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考生:
为促进深圳市技能人才培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方便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我市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分类及目录
根据评价方式、鉴定主体、鉴定对象的不同,将可开展鉴定工种(含专项能力)分以下五类:
(一)社会化鉴定工种。
社会化鉴定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面向社会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具体工种目录详见附件1。
(二)行业、企业特有鉴定工种。
行业、企业特有鉴定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面向特定行业、企业在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工种目录详见附件2。
(三)实训及鉴定一体化工种。
实训及鉴定一体化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采用“过程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工种目录详见附件3。
(四)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种。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种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由我市组织报名及安排考核的工种,工种目录另行发文通知。
(五)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是根据《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考试模块,模块目录详见附件4。
二、鉴定考期安排
(一)鉴定工种第1-2类考期安排。
1.理论、实操考期安排
批次 |
报名日期 |
考核日期 |
第一批 |
2月24日 至 3月12日 |
3月29日开始 |
第二批 |
3月24日至 4月28日 |
5月17日开始 |
第三批 |
5月8日 至 6月11日 |
6月28日开始 |
第四批 |
7月7日 至 8月27日 |
9月20日开始 |
第五批 |
9月22日至 11月19日 |
12月6日开始 |
2.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考期安排
批次 |
报名日期 |
考核日期 |
第一批 |
2月24日 至 3月12日 |
6月21日开始 |
第二批 |
7月7日 至 8月27日 |
11月22日开始 |
(二)鉴定工种第3类考期安排。
实训及鉴定一体化鉴定考期根据实训安排进度组织。
(三)鉴定工种第4类考期安排。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部、省统一安排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四)鉴定工种第5类考期安排。
高新技术考试自3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安排两批,考期安排如下:
批次 |
报名日期 |
考核日期 |
第一批 |
前月17日至月底 |
每月11日起 |
第二批 |
1日至15日 |
每月21日起 |
三、鉴定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鉴定工种分类第1-3类工种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报考条件的补充通知》(深职鉴办〔2013〕15号)确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2.鉴定工种分类第4类工种按照部或省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统考工种报考条件执行。
3.鉴定工种分类第5类工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凭回乡证或护照、外籍人士凭护照)均可报考。
(二)报名资料。
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凭回乡证或护照、外籍人士凭护照)及报考相应工种、等级所需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
1.到报名窗口现场报名;
2.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并到报名窗口确认,报名网址:https://sz12333.gov.cn/out/wsbmindex.jsp。
3.通过授权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集体报名。
(四)报名窗口地址。
1.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深圳技师学院本部外侧1楼。
2.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1楼46至48号窗口。
3.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外侧1楼。
(五)报名日期。
考期安排中规定的各批次的报名日期,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六)咨询电话。
0755-89805511(三条线)。
四、鉴定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分级收费,费用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3〕989号)的要求,规范收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标准等级 |
A类 |
B类 |
C类 |
|||
理论 |
实操 |
理论 |
实操 |
理论 |
实操 |
|
初级(五级) |
40 |
200 |
40 |
130 |
40 |
80 |
中级(四级) |
50 |
250 |
50 |
190 |
50 |
120 |
高级(三级) |
60 |
320 |
60 |
250 |
60 |
170 |
技师(二级) |
600 |
|||||
高级技师(一级) |
700 |
五、注意事项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根据工种或等级的不同分模块化考核和非模块化考核,每个工种或模块须考核1至3个科目,具体科目见附录1-4。
(二)科目成绩有效期。
1.鉴定工种第1-3类非模块化考核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须考核两个科目,考生可同时报考两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一个科目,单个科目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至后合格科目报名日期。
2.鉴定工种第1-3类非模块化考核的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须先参加除综合评审科目以外的科目的考核,在2年内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4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5年内通过。
3.鉴定工种第1-3类模块化考核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根据工种不同须考核多个模块,考生可同时报考多个模块的多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个模块的某个科目,模块各科目成绩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最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至最后合格科目报名日期。
4.鉴定工种第1-3类模块化考核的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须先参加除综合评审科目以外的科目的考核,在5年内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7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8年内通过。
5.鉴定工种第4-5类工种的成绩有效期,按照部或省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种目录中带“★”的工种或等级的报名及开考时间另行发文通知,已经参加该类工种鉴定,且在有效期内至少一科已经合格的考生可继续报名参加鉴定。
(四)工种目录中带“☆”的工种或等级采用新修订的考核大纲和题库。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7日
附件: